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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代書畫家潤格規則

潤格一詞一般專用於書畫圈內,是指書畫篆刻家出售作品所列價目標準。潤格又稱潤例、潤約、筆單等,它好比寫文章的稿酬。制訂潤格的好處在於明碼標價、童叟無欺,姜太公釣魚,願者上鉤。因而這一方式符合市場經濟或商品社會公平交易的原則。至於潤格究竟起源於哪個朝代已無法考訂,早在明代,“吳門四家”之一唐寅就有“閑來寫幅青山賣,不使人間造孽錢”之語,清代的鄭板橋因罷官由山東回到揚州,因生活窘迫,便制訂了如下出售字畫的潤格:“大幅六兩,中幅四兩,小幅二兩;書條、對聯一兩;扇子、鬥方五錢。凡送禮、食物,總不如白銀為妙。公之所送,未必弟之所好也。送現銀則心中喜樂,書畫皆佳。禮物既屬糾纏,賒欠尤為賴賬。年老神倦,亦不能陪諸君子作無益語言也。畫竹多於買竹錢,紙高六å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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